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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期业主爱犯的“错”_暖如家

温度不够不交费没留证据 自行改暖气易吃官司

供暖期业主爱犯的“错”

严冬已至,暖气不热怎么维权?自己换装供暖系统是否可行?申请停暖有何注意事项……几起典型案例为市民遇到供热纠纷如何处理提供了参考。

案例1 暖气不热业主拒交费

“法官,您可以去我家里实际测量一下,暖气片都是凉的,我凭什么交供暖费?”法庭上,面对供暖公司向自己索要2005年至2018年度共13个采暖季供暖费的诉讼要求,田女士称,家中一共五组暖气,有四组不热,室内温度还不到16℃,自己多次向原告供暖单位报修,但是维修后没有效果。

法院判决:田女士提交测温照片证明供暖温度不达标,法院实地查看时涉案房屋的供暖质量确实存在瑕疵,经维修仍无法达标,原告提供的供热服务存在不足。法院判决田女士按照减免后的金额支付部分供暖费。

提示:室温不达标收集三类证据

①测温单。测温单需同时具有供暖单位和业主的签字确认,能够清晰反映测温时间、测温地点、室内温度及供暖问题。

②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业主在供暖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可以向基层组织反映供暖问题,部分基层组织亦可组织测温并出具相关证明。

③用户自行测温的视频资料。用户自行测温时,最好用录视频的方式,同时拍摄室外天气情况、室内密封状态、时长以及一段时间内室内不同区域的持续室温。若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供暖温度进行检测。

对于供暖单位,法官建议,收到业主的报修申请时应及时入户处理并测温,保留相关记录备查,积极与业主沟通解决,避免出现业主拒绝交供暖费的情况,导致损失及矛盾扩大。

案例2 申请停暖未获答复却成被告

傅先生是昌平区沙河镇某小区的业主,自称实际并不在该小区居住。傅先生提交证据,在2016年4月,自己就向该供暖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短信,内容为“某热力你好,我们这些年户里户外管道暖气阀一直关闭、暖气表零走字,已经打过你们的电话,作了情况说明……”工作人员未回复该短信。

2019年,供暖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傅先生支付2011年至2016年度5个采暖季的供暖费。经调解,傅先生支付涉诉期间供暖费,并作出停暖声明,供暖公司撤回起诉。但供暖公司未通知傅先生办理停暖手续,也未答复其是否能够申请停暖。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傅先生提交的短信和相关声明,可以认定其已经向供暖公司提交了停暖申请。对于供暖公司主张的供暖费,法院酌情支持部分基础供热费。

提示:停暖别忘交基础供热费

法官提醒业主,在房屋无需供暖时,应当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向供暖单位提出停暖申请,双方就房屋是否能够停暖以及停暖时间、基础供热费等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可以停暖。同时考虑到单个用户的采暖设施是供热系统整体的一部分,供热设施及供热负荷的配备并不会因单个用户要求停热而减少,要求停热的用户仍然占有着供热资源,因此停暖的业主仍需按照一定比例交纳基础供热费。

案例3 单方改为自采暖败诉

崔女士是昌平区北七家镇某别墅小区的业主,因其未交纳2015年至2019年4个供暖季的供暖费,该小区的供暖单位将崔女士诉至昌平法院。

崔女士辩称,因原告提供的供暖服务不达标,己方于2013年10月切断供暖管道,自行安装壁挂炉供暖设备取暖。对此,供暖单位否认崔女士将房屋的集中供暖管道截断。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所在小区采用的是集中供暖方式,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业主单方改为自采暖并以此为由主张未接受供暖服务而拒交供暖费,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涉诉期间的供暖费。

提示:房主不能自行拆改供热设施

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规定,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暖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示,房主不能自行拆改供热设施。另一方面,若供暖单位自行截断管道拒绝供暖,也无权要求用户交基础供热费。 高健(摘自《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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